天天皇宇理赔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天皇宇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决在服务中消费者和天天皇宇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天皇宇应明示营业执照、行业从业资格证明,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工程的职业资格证书;明示服务项目、价格,投诉单位和电话。

第三条 天天皇宇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对消费者提供的护理品(后简称护理品)做认真的检查,向消费者说明护理品存在的问题、护理后的效果、应收取的费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才能开具服务单据。

第四条 天天皇宇对非保值服务的护理品,加工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坏的;或因保管不善而被损坏或丢失的,应根据护理品的新旧程度和市场平均价格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年折旧率起算年份以消费者出示的护理品购买单据为准,消费者无法出示购买单据的,年折旧率以天天皇宇检测部门评估报告结果为准。年折旧率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得超70%。经赔偿后消费者同意护理品归天天皇宇所有,如消费者要求返还护理品及赔偿的,则赔偿款在原基础上减少20-30%。赔偿时套装应以件为单位计算,无法拆开的可按套计算,衣裤比例为6:4。

第五条 皮革、裘皮护理品在清洗、上光、改色和进行保养的过程中,因损坏或丢失,需进行赔偿的,可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消费者护理的护理品超过预先约定的保管期(一般为十五天),逾期不取的,每件护理品每天加收保管费1-2元,超过保管期三个月至半年者,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费2-4元,半年以上不取者,天天皇宇有权作处理

第七条 由于天天皇宇保管不善,造成护理品损坏或丢失等事故,应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办法赔偿,护理品零附件丢失的,只能单项配置或赔偿。

第八条 在收取护理品时,天天皇宇应要求消费者将护理品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因消费者违反这一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消费者自行负责,天天皇宇根据事先记录,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进行理赔的情况: 
1)由于原洗涤标识(如有)的误导,未能达到护理质量标准甚至造成损坏的; 
2)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告知消费者洗染效果,消费者仍坚持清洗的; 
3)因护理品制作及质量等原因,护理加工后出现退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导致未能达到护理质量标准的; 
4)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如虫蛀的,护理后出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 
5)原有化学腐蚀的和重度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在正常护理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 
6)正常护理后里料异味外渗,填充物污染面料的;出现面料反面或者内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因长期晾挂,阳光长期照射造成面料自然脆化,经正常护理后出现破损的。

第十条 因护理或维修质量发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负担。

第十一条 天天皇宇对非保值服务的护理品,最高理赔额以护理费用的3倍为限。

第十二条 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皇宇奢汇(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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